藝術和版權:畫別人的照片得唔得?
畫家姚昌明一幅畫,引起了網上論戰。到底畫別人的攝影,是否侵犯了版權?
這畫的題材,明顯來自2014年佔領時的警民衝突。當初事件是他寫到「決定離開香港畫藝會了,因為當日展出這幅畫,換來先是主席出來指責、謾罵和詛咒,今天再因此受到報復刁難,已對此畫會感到十分失望。」及後ATUM攝影記者林亦非貼出看似一模一樣的攝影作品(版權屬Getty Images),問:其實這樣版權上有沒有問題?Getty 知情後,又傳出要跟畫家收費,正反雙方你一言我一語,這兩天吵到人仰馬翻。
對於以上例子,有些事實我們還是不清楚的,例如這張繪畫作品,到底是商業作品以作發售,還是純粹的繪畫練習?據知畫家平日有教畫,即使作繪畫示範,隨手在網上報章找題材,我也可以理解。其實攝影師澄清自己只是要求畫家繪畫前跟原作者說一聲,另一邊廂,畫家已認了是無心之失,根本不值得大動肝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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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問我到底法律如何。我不是法律專家,姑且拋磚引玉。版權像法律,你以為它是非黑即白,但又其實不是你想像那樣。
本來,近代作品的版權是有期限的,美國法例是五十年,及後變成公共財產。於是你畫別人的舊作(五十年以上)理論上是不會惹官非。荷蘭的梵谷博物館外,都是賣中國製作的行貨梵谷油畫,那是擺到明的抄襲。以下的例子是想說,社會演變得快,藝術又常挑戰固有想法,爭議是難免的。
一:畢卡索畫馬奈
其實版權這概念,是文明社會後才出現,它是為了保障創作人。說到畫別人的繪畫,中國自古以來都以臨摹為學畫基本,西方大師也畫摹臨,畢卡索就很喜歡以自己的風格畫名畫,例如畫馬奈(Manet )的《草地上的早餐》,他畫來反而像是惡搞。這風氣其實由達達大師Duchamp(杜象)引爆,他除了尿兜變Fountain,最著名一招是將《蒙羅麗莎》加上鬍鬚,變成了《L.H.O.O.Q.》。後來再惡搞蒙羉麗莎的人太多了,包括了林子祥。
二:Andy Warhol基金先發制人
畢卡索重畫馬奈,基本上題材而至構圖都是一樣的。如果影印是100%,他起碼「抄了」70%。很多人舉Andy Warhol做例子,但事情不是這麼簡單。Warhol愛攝影(他影好多寶麗萊),但他的絲印有自己攝影作品,也有不問自取了別人的作品。2017年有一單很矚目的新聞,就是Andy Warhol Foundation發出律師信給攝影師 Lynn Goldsmith,被形容為preemptive legal warfare(先發制人的法律戰事)。
事源1984年 Lynn Goldsmith替Vanity Fair拍攝了當年紅過炸子雞的Prince,作品是一幅黑白攝影作品。據攝影師所說,後來Vanity Fair問準她,拿作品變成graphic。她說這在當年來說是很普遍的,也就不以為然。幾年前Prince去世,這幅絲印重現人間,她才發現當年做二創的是Andy Warhol。事件爭拗下去,變成了Andy Warhol Foundation先發制人,先去控告攝影師想shake down基金。Lynn Goldsmith很勞氣,她認為對方名氣太大,店大欺小。(https://artnt.cm/2oohPKU)
聽來,似乎是拿了別人的作品,加上創意,基本上就免責?《歡樂今宵》惡搞、《100毛》惡搞,因為有了再創作。擺明剽竊,當然會惹麻煩。是不是這樣?
三:別人的IG照,變Richard Prince自己作品
又不是,2015年,一個叫Richard Prince的「藝術家」拿了靚女在instagram的圖片,沒加刪改就變成了藝術品。他的作品在高古軒等名藝廊有售,每張價錢可高達十萬美元。Richard Prince很惹火,他的作品經常受到爭議。但在這世代,受爭議往往比默默耕耘、默默無名的好。(https://artnt.cm/2JGKQKO)
四:Luc Tuyman捱告
名畫家也是會惹官非的,2015年比利時名畫家Luc Tuyman(他是David Zwirner旗下名牌畫家)的一幅作品就捱告了,攝影師Katrijn Van Giel控告他剽竊自己的作品(附圖),要求賠償us$57000,最後賠了50萬歐羅。(https://bit.ly/2uCG3W4)
五:周俊輝《電影繪畫系列》
那到底別人的攝影作品能不能畫?白字黑字是寫不能,練習作相信也沒有人會跟你計較。理論上有一些不明文規定,不踩界就沒事,但實際操作上,事情要複雜好多好多。如果繪畫別人的攝影就捱告,那周耀俊輝(香港畫家)《電影繪畫系列》又有沒有侵權?
每天報導及書寫藝術文化,我的看法如何?所謂藝術無框架,藝術家本來就是會挑戰法律,而藝術及法律等定義會隨事件、年月而改變。在Pop Art之前沒有人想到拿漫畫、鈔票放大,竟變成了藝術珍品,但在今天已成了藝術界常態。有的人為出位而出位,有的人一開始就想捱告,這關乎到藝術性的定義,可不是今天我們要關心的。法律問題,不如交法律專業人士處理吧。
藝術家創作常挑戰到版權擁有這觀念,一般人的想法是加入自己的創意,加入個人的個性演譯,侵犯性就較低,以至當代藝術家時似有「特權」,但這條線怎樣界定?當現成品(Readymade)都成了當代藝術的慣技,那取別人的藝術品換個幾乎難以辨識的演譯,是否又是一種可以欣賞的藝術創意?